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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电影厂都赢了

电影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
1998-11-06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林靖报道:北京电影制片厂、长春电影制片厂、青年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于3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宣判,判决三家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四家电影厂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60余万元损失。至此,轰动全国的十大电影制片厂的一审官司已全部打赢。

7月11日,法院已当庭对八一电影制片厂、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峨嵋电影制片厂、西安电影制片厂、珠江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制片厂6案进行了宣判,但由于对涉及北京电影制片厂等4案原告的部分证据还需进行进一步的评议和确认,合议庭宣布暂时休庭。

3日上午,天都、泰达、中影均未按时到庭,开庭时间往后延迟了30分钟,合议庭未得到三被告明确的不到庭原因,于是依法缺席宣判。

四案原告北京电影制片厂、长春电影制片厂、青年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诉称,自己是电影作品《骆驼祥子》、《一个和八个》、《二子开店》、《冰山上的来客》等15部影片的著作权人。三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上述15部影片的VCD光盘,侵犯了原告对电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天都代理中心称,该中心于1996年5月31日成立,是电影制片人协会版权保护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成立是应原告及各制片厂的一致要求,同时代表制片人协会版权保护委员会受各制片厂的委托代为行使权利。我与中影出版社签订出版VCD协议和与泰达发行中心签订联营协议,是为维护制片厂的权益所采取的规范性措施,而且我中心有各制片厂的授权书,原告的起诉是不能成立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泰达发行中心也称:原告方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其总经销国产影片VCD是正当经营行为,有合法依据。去年3月27日,天都代理中心与我们签有联营协议,我方无违法和违约行为。同年5月,天都代理中心向我方先后出示了部分制片厂给其的授权书,中影出版社也向我方出具录音录像复制委托书和委托发行书。

中影出版社则认为,1985年11月至1991年6月,公司分别与原告及其他制片厂签订过“影片发行权结算合同”和“影片发行权购销合同”,原告及其他制片厂将几十部影片“永久版权”或“永久发行权”一次性卖给中影公司。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及VCD光盘彩色封面上标明的摄制厂名,可以确认四原告对这15部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是50年,四原告起诉请求保护的15部影片,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四原告上述15部影片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目前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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